| 7月1日起,绍兴县人民法院作为我市第一家基层法院,开始审理辖区内除专利、植物新品种、集成电路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。昨天下午,该院开庭审理了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,中国轻纺城的两名窗帘面料经营户拿着自己各自的花样《春之恋》、《含羞草》“对簿公堂”。
赵某是柯桥中国轻纺城的经营户,经营窗帘面料。在法庭上,他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,认为他的《春之恋》美术作品被另一经营户沈某侵权。
2007年10月底,赵某独自创作了美术作品《春之恋》,11月将其拿到印染厂进行印染制作,生产300米产品进行试样,得到客户的肯定。之后,开始大批生产,在自己的门市部销售。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作品,今年3月3日,他在浙江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版权登记,使自己的美术作品《春之恋》依法享有著作权。
可到了4月,赵某销售4万米面料后,却发现市场上的经营户沈某销售的《含羞草》窗帘面料与《春之恋》如出一辙。他认为,对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,擅自在其门市部销售印有《春之恋》图案的窗帘面料,致使自己的产品销售受到很大影响,不仅给他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,也严重侵犯他的著作权。7月9日,赵某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庭上,赵某提出“停止侵权”、“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”等诉讼请求。
“《含羞草》作品是我自己创作的。”作为被告方的沈某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设计创作的过程。而她的律师认为,赵某的《春之恋》不是独创者,所以沈某不存在侵权行为。在法庭调查过程中,沈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,也就是印染《含羞草》企业的厂长施某,以证明她是创作者。但没想到的是,施某无意中“实话实说”,称当时沈某是拿着一小块布样,让其描稿制版,制作了100米的《含羞草》窗帘面料。
昨天,法官提出调解建议,但沈某没有接受这个建议,还是希望通过判决解决。最后,知识产权“第一案”在开庭审理两个小时后,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。
|